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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和凭证管理
发表于:2023-7-19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内按设置账簿。
2.
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3.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4.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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