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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
发表于: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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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按来源和用途分)。

原始凭证填制要求

1.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的。

2.原始凭证种类很多,既有来自单位外部的,也有单位自制的;既有国家统一印制的具有固定格式的发票,也有由发生经济业务事项双方认可并自行填制的凭据等。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4.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填制要求

1.记账凭证是指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2.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3.除部分转账业务以及结账、更正错误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4.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