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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发表于:2023-8-18

基本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提示1】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提示2】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金额—纳税调整减少金额
【注意1】纳税调整增加金额:(1)“三步法”:实际发生额A>税法允许扣除标准B时=ABA<B时无须调整;(例:业务招待费、广宣传费等)(2)不得扣除项目金额(例:税收滞纳金、罚款等)。
【注意2】纳税调整减少金额:免税收入、“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

境外所得抵免税额

1.基本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
【新增加】自201771起,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
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3.
在计算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规定持股方式确定的5层外国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