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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发表于:2023-8-18

居民个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183的个人。(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2.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2.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提示】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无住所个人纳税义务总结:(说明:本知识点按新政策做了总结)

居住时间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不满183

1)连续或累计不超过90

免税

×

×

290183天之内

×

×

183

3)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
5

免税
(备案)

4)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5

  【说明】
  1.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
一次离境超过30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2.“√”表示征税,“×”表示不征税。